同居的相关法律知识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25 10:35) 点击:624 |
同居的相关法律知识 同居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同居关系?同居是否违法? 同居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二人之间稳定的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 同居包括三个构成要件: 1、同居的主体是一男一女; 2、需要有包括性生活在内共同生活; 3、男女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 关于同居关系的性质,不可一概而论。如果同居的双方当事人都没有结婚,二人的同居关系虽然不为法律所提倡,但是也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是合法的。非法的同居关系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这种情况已经侵害了配偶合法的权益,也是我国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 二、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它有两个特点:1、 “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如果是偶发性的,就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比如,通奸、嫖娼及其他偶发性性行为。2、不以“夫妻名义”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构成事实重婚。 三、什么是事实婚姻?我国婚姻法是否承认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之间成立夫妻关系。一方起诉离婚,按照离婚案件处理;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有权以配偶身份继承;当事人同居所生子女属于婚生子女。 我国婚姻法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对于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成立事实婚姻。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没有办理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不再成立事实婚姻,若不补办结婚登记,则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 四、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吗?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五、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 同居关系与夫妻关系属于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形下,依法应直接认定属双方共同共有,此种情形属于法律对共有财产所作的特别规定。 而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不存在婚姻关系这一事实基础,对其同居期间的财产只能依照一般共有财产的形成及处理原则予以分割,而不能适用法律有关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规定作出处理,即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不应直接认定属于双方共有,另一方只有在举证证实其与对方有共同的投入并经营,共同创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形下,才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 六、什么是重婚罪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 1、重婚罪与重婚行为的界限: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因配偶外出长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被拐卖后再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者婚后受虐待外逃而又与他人结婚的等,由于受客观条件所迫,且主观恶性比较小,不以重婚罪论。 2、重婚罪与非法同居行为的界限:非法同居既可以是有配偶的人与有配偶或无配偶的他人同居,也可以是双方都无配偶的人同居。前者,事实上是一种长期与他人的婚外性关系行为,只要不是以夫妻的名义同居,就属于一般姘居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如果是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成立事实婚姻的,就构成重婚罪。后者,一般不属于婚姻法调整的范围,如果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成立事实婚姻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不构成重婚罪。 犯本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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