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老爷爷原有一套60平米的房子,是单位统一建的所有权是个人的单位小区房。由于2007年房地产开发,开发商就在原有地段附近盖了110平米的拆迁房,原本60平米的旧房换新房,并以当时1500元/m2优惠价格购买剩余50平米的面积。(只有本厂职工才可购买此房。)老爷爷有两个儿子两个女儿,老伴去世得早。老爷爷的小儿子在原厂工作,有一个自己可以购买的名额,大儿子没有。所以当时购买这个房子的时候,是大儿子以老爷爷的名字交的剩余50平米的房款,并将原房子一半面积的钱给了小儿子作为弥补,共计30*1500共计45000元。但并无任何收据证明。此事在那时候再无争议。大儿子一家就将房屋装修了,并搬来和老爷爷同住。由于厂里的种种原因,现在住户都还未得到正式的房产证,据说近期马上就要下来了。所以大儿子想在房产证正式下来前,办理购房合同变更名手续,据说这样比以后过户费要便宜。现在,就需要其他三个兄弟姐妹签字公证,签字放弃继承权。现在只有一个女儿签了,小儿子和大女儿认为不合理不予签字。大女儿认为自己也有一份,小儿子认为当初的1500的价格太便宜,现在房价已涨至6000.除此之外,他们担心签字之后,大儿子可能将老人赶出家门(关于此说法老爷爷说不存在)。问题是1如果现在大儿子坚持办理合同变更,有可以依据的法律么?2如果是房产证正式下来再办理过户,有可以依据的法律吗?3如果现在不再继续办理合同变更以及以后也不办理过户,待老爷爷百年之后,这个房子的继承权会是怎样?是四个子女一起平分吗?如果分的话,是平分原有的60平米,还是如今的110平米呢?先提前感谢您的耐心阅读。谢谢! |